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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辩证关系。矛盾的普遍性表明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特殊性则强调具体事物矛盾的独特性,包括不同事物的矛盾特点、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矛盾变化,以及构成事物的多重矛盾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此外,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也被分析,量变是事物性质相对稳定的渐进变化,而质变则是根本性质的变化。量变为质变提供必要准备,质变则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二者相互渗透,共同推动事物的发展。
#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矛盾的普遍性简单来说可以表述为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各个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各有其特点。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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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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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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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作用。
#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辨证同一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
普遍性:共性 特殊性:个性
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体,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 量变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而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
- 量变体现了事物发展渐进过程的连续性,而质变体现了事物发展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终端。
-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 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 第三,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一方面在量变的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另一方面,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